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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关于加强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鞍山师范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鞍师发〔2007〕4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兼职辅导员是我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补充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兼职辅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好,原则上是中共党员。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德才兼备、乐于奉献。

3、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熟悉大学生的心理和思想特征,掌握学生教育管理的规律,热爱学生,善于做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4、具有相关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优秀本科生及经验丰富的管理干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兼职辅导员与专职辅导员的工作职责相同:

1、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民主法制以及校规校纪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学生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抓好迎新工作、军训工作、入学教育、毕业教育、诚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学生奖惩、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学生活动的指导等各项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做好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3、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和学习方法指导,抓好学风建设。

4、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理解学生;经常深入到学生学习、生活、活动场所中去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要特别掌握特殊学生群体的情况,及时帮助解决问题;要加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及时报告和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

5、做好班、团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努力培养一支品学兼优的学生骨干队伍,指导学生干部工作;配合抓好学生党团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积极慎重地做好积极分子的推荐、培养和考察工作;参与组织学生的时事政治学习和团日活动。

6、指导学生广泛开展课外科技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通过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指导学生广泛开展文艺、体育活动,开展大学生社团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7、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探索和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路和办法。

第四章 配备与选聘

第五条 根据兼职辅导员的任职条件,选聘工作由各院(系)负责组织,聘任名单需报送人事处、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 专(兼)职辅导员人数按师生比1:200比例配备,兼职辅导员聘期为2年。

第七条 2006年以后(含2006年)参加工作的专任青年教师要有2年以上(含2年)兼职辅导员工作经历。200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专任教师根据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及聘任条件可自愿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

兼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分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

第五章 考核与待遇

第八条 兼职辅导员的考核与待遇。

1、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全校兼职辅导员的宏观管理、指导、培训、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各分院(系)是兼职辅导员的管理主体,负责本单位兼职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培训、检查、考核等工作。

2、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考核以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为主要内容,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综合考评。实行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对考核不称职的兼职辅导员从解聘之日起,推迟一年晋升上一级职称(职务)。

3、学校每年召开一次辅导员工作年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评选和表彰优秀辅导员和学生工作优秀论文。

4、兼职辅导员考核结果存入本人工作业绩档案。兼职辅导员的工作业绩作为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5、在岗位聘任上,兼职辅导员工作考核优秀者聘任优先。

6、按照教育部和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的要求,参考其他高校的做法,学校按师生比1:200比例配备专(兼)职辅导员。对于人数不足的院(系),学校按缺岗实际人数每人每月200元(每年按10个月计)的标准向各院(系)划拨工作经费,用于专(兼)职辅导员的岗位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