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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省委组织部 省委宣传部 省委高校工委 省教育厅 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全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7]0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鞍山师范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鞍师发[2007]4号),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设立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岗位

根据学校科级干部岗位聘任条件和聘任程序,学校在各学院设立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正科级)岗位,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兼任本学院分团委书记,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二、设立辅导员岗位津贴

第一条 学校按200元/人、月,每年按10个月计,设定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

第二条 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范围为一线专职在岗辅导员(含学工办主任)。

第三条 辅导员岗位津贴的发放要根据辅导员工作实绩和考核结果,由学校人事处和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