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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修订稿)

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修订稿)

鞍师发〔2009〕101号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对原《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并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发放的范围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均可参评。

二、奖学金种类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中央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由辽宁省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省以上和鞍山市财政部门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由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五)入学奖学金:用于奖励考入我校的高分学生,由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六)企业奖学金:关心教育、投资教育的企业在我校设立的社会奖学金。

(七)各院(系)设定的其它奖学金。

三、奖学金标准和评定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具体评定发放办法见《关于印发<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鞍师发[2007]101号)文件。

(二)省政府奖学金:具体评定发放办法见《关于印发<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鞍师发[2007]101号)文件。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定发放办法见《关于印发<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鞍师发[2007]102号)文件。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

1、标准

(1)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奖励比例为2%)

(2)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奖励比例为8%)

2、评定办法

根据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依次定等,每学年汇总一次,汇总的结果作为下学年奖学金发放的依据,按月发放。

(五)入学奖学金:

1、凡达到各省一批本科录取分数线并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不含体育、音乐、美术专业的考生),在符合录取条件的基础上,可减免学费20%。

2、为了奖励辽宁省高分学生报考我校,在高出二批本科分数线20分以上,并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不含体育、音乐、美术专业的考生),按高考分数从高到低排名,一次性奖励50人。其中一等奖20人,每人1500元;二等奖30人,每人800元。

(六)企业奖学金:按各企业奖学金的标准和评定条件执行。

(七)各院(系)设定的其它奖学金:由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标准及评定办法,并报学生处备案。

四、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一)思想道德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师爱校,关心集体,团结互助,生活朴素,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和校、系各项活动,操行评定在良好以上。

(二)科学文化素质好。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有刻苦钻研精神,成绩优良。

(三)身心素质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坚持出早操,体育课成绩合格以上。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各类奖学金或取消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1、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停发奖学金。

2、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分别停发两个月、三个月、五个月的奖学金。

3、留、降级学生停发一年奖学金。

4、凡受行政处分或党、团组织警告(含)以上处分者,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取消申请各种奖学金资格。

5、凡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考试课或考查课不及格者,一年内取消申请各种奖学金资格。

6.停学、休学、延修学生在停学、休学、延修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五、补充说明

(一)为了扩大奖学金的覆盖面,同一名学生不能因同一种事由同时获得多种奖学金。

(二)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同时进行评选,不兼得。获得上述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三)各院(系)要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评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奖学金初评结果应向全体学生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公示不得少于一周,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报到学生处审批。

(四)奖学金由各院(系)造册,经学生处审核并备案后送交财务处,财务处以院(系)为单位发放。一、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和其他奖学金获得者应填写《鞍山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登记表》,有关材料由各院(系)负责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五)获入学奖学金的学生,由招生就业指导处提名,招生就业指导处会同学生处、财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并在学生处备案。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他关于奖学金评定的文件如与本《办法》不相符,按本《办法》执行。

(七)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评定学生奖学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