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省、市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认定的范围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学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申请学生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和院(系)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认定机构
1、我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我校各院(系)要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各院(系)要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综合导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进行公示。
四、认定标准
我校对符合认定范围的学生均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资助措施。
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认定内容主要包括:
1、家庭年人均收入(对照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是否为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3、家庭成员中是否有长期患重病者;
4、家庭是否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5、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6、家庭欠债情况;
7、是否有其他因素影响家庭经济情况等。
(一)、家庭经济一般困难认定标准
1、离异家庭,抚养方有固定收入,家庭经济来源稳定但不足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2、父母均在岗,家庭经济来源稳定,但因家庭成员有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致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父母均在岗,家庭经济来源稳定,但因家庭人口多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有以上情况之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能够维持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但需要临时性经济资助的确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
1、父或母一方亡故,健在方有微薄固定收入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2、家庭成员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且家庭收入微薄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3、父母一方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4、家庭收入微薄,且家庭成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离异家庭,且抚养方收入微薄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6、因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有以上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能完全维持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家庭经济特殊困难认定标准
1、孤儿、残疾或烈士子女,且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2、父或母一方亡故,且健在方无劳动能力,家庭没有经济来源的学生;
3、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度伤残,且收入微薄,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4、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本人家庭受灾严重,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5、双亲务农且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学生;
6、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无收入或收入微薄,并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学生;
7、因特殊原因造成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
有以上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能维持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确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四)、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取消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日常消费明显超出正常消费水平,且有过高消费行为。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电子产品、高档时装和奢侈化妆品的;
2、在校外租房者或经常出入网吧、酒吧、餐厅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的;
5、因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6、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服从学院(系)勤工助学岗位分配的;
7、弄虚作假开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的;
8、学习态度不端正,经常挂科的;
9、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10、其它不予认定或应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情况。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及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由各院(系)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由各院(系)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院(系)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无异议,由院(系)认定工作组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汇总表》(附件3)连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上报到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由校资助管理机构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六、后续管理
各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院(系)应及时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