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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关于学生保险的有关规定(修订)

 

为了保障我校学生的身心健康,减轻其因住院和门诊医疗给家庭造成的经济负担,使学生能够顺利地完成学业,根据鞍山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参保工作程序及相关规定》,我校学生参加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超限额补充险。其相关规定如下:

一、凡属我校在籍的学生均可自愿参加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超限额补充险。

二、参保学生需在入学报到时,一次性交齐在校期间的保险费。

三、参保学生的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标准是:

1、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9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250元;低保和一、二级残疾未成年居民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250元。

2、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纳20元。

四、我校在籍的学生(享受鞍山市低保除外)由学校统一办理;享受鞍山市低保待遇的我校在籍学生需持低保证和户口本户主页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办理。

五、学生出险后一律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需持身份证和医保卡就医,即时核销医疗费用。

1、住院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普通病种定点医院(20家):鞍山市中心医院、鞍钢总医院、第二医院、第三医院、中医院、铁西医院、双山医院、长大医院、妇儿医院、东鞍山医院、齐大山医院、铁东区人民医院、铁东区中医院、铁西区人民医院、立山区人民医院、灵山医院、千山区人民医院、铁东区和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辽宁科技大学卫生所、鞍山师范学院卫生所。

专科病种定点医院(6家):鞍山市第四医院、曙光医院,市千山医院,市康宁医院、精神康复医院,市传染病医院;

特定病种定点医院(2家):鞍山市职业病防治院、汤岗子理疗医院。

参保人患普通疾病到普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患专科病确诊后要到专科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患专科病(除急诊外)不得到普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医院、铁东区中医院、铁西区人民医院、立山区人民医院、灵山医院、千山区人民医院、辽宁科技大学卫生所、鞍山师范学院卫生所。

门诊就医采取参保人员一旦确定就诊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

六、报销待遇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机构级别

未成年人和各类在校学生

(包括入托儿童)

1、参保年度内每人住院医疗费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60000元。

2、参保年度内第二次和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减少15%和30%,再次住院按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执行。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三级医疗机构

500

75%

二级医疗机构

300

80%

一级医疗机构

100

85%

注:(1)精神病患者在指定的专科医院住院的,不设起付标准。

(2)参保居民患有急慢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恶性肿瘤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一个保险年度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

2、门诊统筹医疗费由基金和参保人共付,并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医疗费首次起付标准为40元,年度内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起付标准减半均为20元,年度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200元。门诊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每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低于起付标准和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由门诊统筹金按照50%的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支付。

3、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赔付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

85%

外转及急诊

70%

赔付最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万元以上再由商

业保险赔付最高限额15万元

注: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七、报销程序

1、参保学生住院时,将医保卡和身份证交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低保居民交《低保金领取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出院时到就诊定点医院医保办审批、核销费用,参保人只须交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2、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报销需提供病例复印件(病例首页、住院病历、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各种检查和检验报告、长期医嘱、临时医嘱等)、结算收据、费用明细表、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级复印件、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账户原件和复印件。

3、参保学生异地就医,在家庭所在地市级及以下公立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持医保卡、学生生源地证明、医疗资料到鞍山市社会保险局(铁西劳动大厦三楼医保中心)办理审核、报销。

4、参保学生需转入上级医院诊治的,由定点医院专家会诊后,提出书面转院申请,经市居民医保中心审批后转院治疗。未经居民医保中心审批的,费用不能核销。

5、参保学生因急诊在非定点医院抢救的,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居民医保中心,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院。不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费用不能核销。

6、其他未尽事宜遵照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八、学生在入校前,如患有先天性疾病或有重大疾病,需向学校说明情况,隐瞒者一切后果自负。

九、鞍山市居民医保中心政策咨询电话:0412—8513308

鞍山市居民医保中心就医咨询电话:0412—2258823

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理赔咨询电话:0412—5538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