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2007]575号)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全省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高校国家助学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出资设立。我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鞍山市财力及生源状况由省以上和鞍山市按比例负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特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贫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一等和二等国家助学金不兼得。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3、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原则上无不及格现象;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有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各院(系)要成立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院(系)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根据学生处下发的具体通知,学生本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由所在班委会评选推荐,各院(系)按比例进行初评。初评结果要向本院(系)全体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连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汇总表》(见附件2)报学生处审核。
第十条学生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科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我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我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学生处、财务处及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提交申请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骗领国家助学金的,将取消其评选资格,追回已发助学金,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受处分的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停发剩余助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鞍山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评定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