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教规〔2023〕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学校本科生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招生计划内全日制特别优秀的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理想信念坚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评奖学年无违纪处分;
(四)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智、体综合能力测评操行评定为优;
(六)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七)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异,评奖学年专业(智育)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均需进入专业前10%,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特别突出,同时满足当年学校评选要求的其它规定。
第四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按当年国家(省政府)下达名额等额评选。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依据评选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二)院系负责初评、推荐工作。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依照评选条件要求对提出申请学生进行审核,按分配名额进行评定后,在院系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人选推荐至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评选、报送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处)依照评选条件要求对各院系推荐学生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当年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公示。校内整体公示日期不少于上级文件要求的公示天数,且公示起始与截止时间符合上级文件中的具体要求。公示无异议后,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将评审结果报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评选要求
(一)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本科生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在作出取消评选资格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取消评选资格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向学校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 各院系应将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全日制专科生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鞍师发〔2020〕2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有效期为2年,2年后如正式执行,自动去掉“暂行”字样,发文字号继续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