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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日常管理,规范学生请假销假行为,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根据《鞍山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鞍山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鞍山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全日制普通学生全日制研究生销假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利、严格程序、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学生处研究生学院负责学生请假销假管理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各二级学院(系)具体负责学生请销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和公假三种。

(一)事假:因学生本人或家庭亲属的重要特殊事件无法按学校规定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二)病假:因学生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三)公假:因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参加校内外竞赛、会议、实习、培训、社会实践、活动等提出的请假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本专科生当向辅导员履行请假手续,研究生应当经辅导员、导师以及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工作领导同意后履行请假手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办理请假手续的,本专科生可事先通讯方式与辅导员联系请假,研究生可事先通讯方式与辅导员和导师联系请假。事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请假经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学生因病请假的,原则上应当出具校综合门诊部诊断证明或者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假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 学生因事请假的,本专科生应当提供请假事由的证明材料或由辅导员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沟通,酌定是否准假。研究生应当提供请假事由的证明材料,在征得导师同意后,由辅导员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沟通,酌定是否准假。

第九条 学生因学校、学院(系)委托办理公事,或者参加校内外竞赛、会议、实习、培训、社会实践、活动等需要请假的,应当持委托证明或者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签章证明(须注明请假期限),并由活动组织单位派员协调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公请假,应当遵循“非必要不请假”原则。活动组织单位须正确贯彻“学业与活动相协调,以学生全面发展为核心”教育理念,尽量在学生学业之余安排学生参加活动。

第十条 学生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前后,不得提前离校或者延迟返校。确因不可抗因素或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离校或者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各二级学院(系)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学生离校和返校的安全教育和情况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晚闭寝后不得外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须告知同宿舍寝室长和班长(或班级主要学生干部)事由,并向辅导员请假,经辅导员批准并与公寓管理员(楼长)确认,同时完成夜间出寝信息登记后,方可外出。

第十二条 学生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应当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学期无特殊情况因事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累计不得超过14天;超过14天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 考试期间原则上不给事假,因公、因病或者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时,本科生须于考试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系)批准后,报学校教务主管部门备案研究生须于考试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研究生培养单位批准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四条  本专科生未经学院(系)辅导员批准,研究生未经辅导员和导师批准,一律不允许在外留宿;请假获批后方可在外留宿,返校后及时销假。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请假累计时间可不受期限限制:
参加学校组织的重要大型活动;
(二)代表学校参加各类大赛、社会实践、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毕业年级学生离校参加公考、面试等就业活动。

以上情况,均需履行请假手续,二级学院(系)根据实际,经研判后做好审批和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因以下原因请假的,不予准假:

(一)除不可抗力等事由延误、未能购买车票、机票等原因而不能按时返校者;

(二)私自参加校外单位邀请或组织的各种比赛、活动或学习班者;

(三)因经商、兼职、其他有偿或无偿服务及劳务输出者;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章  审批与办理

第十七条  学生请假须填写《鞍山师范学院学生请假销假审批表》,并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同一事由连续多次请假的,须按累计请假天数履行审批手续。具体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如下:

学生请假不超过1天(当晚不离寝且不离开鞍山市区),由辅导员审批,其中研究生须经导师同意。请假2-3天,本专科生由辅导员审核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批研究生须经辅导员和导师同意,由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批。请假4-7天,本专科生由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核,报学院(系)书记审批研究生须经辅导员和导师同意,由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并由培养单位院长审批。请假8天以上者,本专科生经二级学院(系)审核由辅导员学生处审批和备案;研究生经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和备案。以上时间范围均包含非法定节假日的周末。

第十八条  履行请假手续后,应当由班级负责人或其他同学持其请假审批表原件(第二联)提前与任课教师沟通,并在上课前出示给任课教师验证,由任课教师按照教学相关管理规定审定。

第四章  续假与销假

第十 学生应当在批准的请假期限内按时返校若请假期满后未能返校的,应履行续假手续本专科生续假必须经辅导员审核同意并报学院(系)副书记,依据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研究生续假必须经辅导员和导师审核同意并报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依据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获得批准的,视为旷课,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在请假满后1日内,由学生本人到辅导员处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办理书面销假手续;请假时间为8天以上的,学生本人办理销假手续后,本专科生二级学院(系)辅导员报学生处备案研究生由培养单位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各类别销假

(一)学生生病销假,原则上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缴费发票等相关材料销假;

(二)学生参加各级**的,提供准考证等材料销假;

(三)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比(竞)各类活动,由组织参赛部门提供材料并负责办理销假手续;

(四)学生家中发生重大变故事项的,经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打电话并发微信(短信)确定销假;

(五)其他类型请假需要销假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请假管理

二十二  本专科生辅导员、学院(系)副书记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教学期间请事假研究生辅导员、导师、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要严格控制研究生在教学和科研期间请事假。未事前经家长或监护人电话或微信(短信)同意,不得批假。学生在一个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次(特殊情况除外),病假和公假要严格执行证明材料备案制度。

二十三 学生请假审批表、请假证明等材料由学院(系)辅导员做好记录和存档,以备适时查验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应根据工作实际,适时与任课教师沟通班级学生请假销假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获得批准自行离校或者未请假擅自离校的;

(二)请假满,回校后未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的;

(三)请假满后不能按时返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被批准的;

(四)虚构请假事由或者请假证明材料造假的

(五)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行为

二十六 本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执行。

二十八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试行。若原相关规定与本文件存在不一致之处,一律以本文件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