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关于推进学生综合导师制的实施方案》(鞍师院发〔2004〕15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综合导师是我校学生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补充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发挥着“思想上引导、工作上指导、学习上辅导、心理上疏导”的作用。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综合导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思想端正,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2、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关心学生的成长,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
3、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心理学基础知识,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消除学生的各种心理困惑。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综合导师的工作职责:
1、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教育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的理想和抱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优良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2、认真抓好班级基础文明建设。教育学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配合所在院(系)抓好文明班级、文明寝室的建设工作,培养团结互助、积极向上的优良班风。
3、深入学生,注重对学生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和专业思想等进行耐心的引导和教育,指导学生有计划、有目的的开展学习交流活动,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动力,培养良好的学习风气,着意培养学生获取知识的能力和实践能力;对有考研意向的同学进行适当的辅导;协助学院进行毕业生的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全面了解本班级教学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教与学的情况,加强与任课老师、学生家长的联系,发挥“教”与“学”的桥梁作用。
4、主动关心学生的日常生活和健康,及时向所在院(系)和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的困难和合理要求,努力为学生排忧解难。
5、党员综合导师要协助学生党支部做好学生党员、党外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推荐工作。
6、做好班、团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积极指导并参与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充分调动并发挥学生骨干的工作积极性,努力营造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氛围。
7、对学生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具有倾向性的思想问题,在积极、慎重处理的同时,要及时向所在院(系)反映、汇报,争取各方面的配合。
8、做好班级工作的计划和总结工作。经常向所在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汇报、交流班级情况;每学期初,主持班级上一学期的总结工作。
9、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发现学生有心理问题的,积极主动地给予帮助、关怀和疏导,并及时向辅导员或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反映。
第四章 配备与选聘
第五条 根据综合导师的任职条件,选聘工作由各院(系)负责组织,聘任名单需报送人事处、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 综合导师按每班1人配备,聘期不少于1年。
第五章 考核与待遇
第七条 综合导师的考核与待遇。
1、各院(系)负责对综合导师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档,其中考核优秀率不超过20%,考核材料及结果向综合导师反馈。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优秀综合导师的评选活动。经各院(系)推荐被评为优秀综合导师的教师或机关干部由学校颁发证书并给予相应奖励。担任综合导师工作并考核称职以上者,在职称评定、晋级提职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聘任。
2、综合导师在任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更换,需经所在院(系)务会讨论批准,综合导师任职期满要安排好交接工作。
3、对考核不称职的综合导师,或对待工作不负责引起重大事故的综合导师,要即时解聘,并在全校教师和机关干部中重新聘任。
4、专任教师在评定(聘任)高一级职称(职务)时,要有1年以上(含1年)综合导师工作经历,且综合导师工作考核为基本称职以上。有兼职辅导员工作经历,且工作考核为基本称职以上者可视为有综合导师工作经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