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教规〔2023〕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学校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理想信念坚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七)经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每档资助名额和资助标准由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不分档,资助标准按照上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评定程序
(一)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评定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二)申请学生所在年级(专业或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依据学生困难程度和申请条件评议后报至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三)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下达的分档名额、评定条件、学生综合表现等进行分档评定。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人员名单及资助档次,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将评定结果报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评定要求
(一)评定工作必须遵循诚实守信、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骗领国家助学金的,将取消其评定资格,追回已发国家助学金,并根据情节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纪律处分。
(二)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本科生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境)、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进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期间办理退学或转学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由学生所在院系重新确定受助人员享受后续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八条 学校在作出取消评定资格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取消评定资格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向学校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全日制专科生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鞍师委发〔2022〕3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有效期为2年,2年后如正式执行,自动去掉“暂行”字样,发文字号继续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