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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孤儿大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为切实解决我校孤儿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问题,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其健康成长,根据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步做好孤儿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3]17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孤儿大学生

二、认定标准:

1、孤儿界定:原则上由县(区)民政局界定,并下发《儿童福利证》;

2、孤儿类别:(1)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3)其他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

3、认定凭证: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儿童福利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资助办法

1、认真调查了解孤儿大学生的数量、家庭住址、监护状况和生活状况等,对每一名孤儿大学生做好排查和资格认定工作,建立孤儿大学生信息档案,确保人数不遗漏,信息全面真实。

2、孤儿大学生全部纳入国家资助体系,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社会及企业捐赠及公益性捐资优先向孤儿大学生倾斜。

3、学校减免孤儿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减免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标准减免。

4、及时为孤儿大学生开具《在校证明》,为其领取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创造条件。

5、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孤儿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积极创造一切有利条件,为孤儿大学生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支付合理报酬。

6、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孤儿大学生的情感关怀,为孤儿大学生指定专门的心理辅导教师,关注孤儿大学生的心理问题。

四、管理要求

对孤儿大学生的资助工作要本着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以培养其自立自强精神和服务社会的感恩情怀。孤儿大学生应模范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及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并执行如下规定:

1、不符合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孤儿大学生,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2、对经常违纪,屡教不改,受到学校记过(含)行政处分的孤儿大学生,学校按应减免额度的50%减免其当年(或下一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3、受到学校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孤儿大学生,学校不予减免其当年(或下一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4、对大四年级已经享受减免政策的孤儿大学生,若有违纪行为,且符合本条第2、3款之相关规定的,学校将追回相应的减免费用。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