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574号)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全省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出资设立。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鞍山市财力及生源状况由省以上和鞍山市按比例负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3、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操行评定为良好以上;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具备获得一等奖学金资格;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有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各院(系)要成立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根据学生处下发的具体通知,学生本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材料,由所在班委会评选推荐,各院(系)按比例进行初评。初评结果要向本院(系)全体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连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汇总表》(见附件2)报学生处审核。
第十条学生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科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及校园网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报至省教育厅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中心批复。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我校在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处、财务处及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提交申请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骗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将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追回已发的奖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