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把辅导员培养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我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辅导员是指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辅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好,原则上是中共党员。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德才兼备、乐于奉献。
3、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熟悉大学生的心理和思想特征,掌握学生教育管理的规律,热爱学生、善于做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4、具有相关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优秀本科生及经验丰富的管理干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1、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民主法制以及校规校纪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学生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抓好迎新工作、军训工作、入学教育、毕业教育、诚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学生奖惩、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学生活动的指导等各项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做好学校交付的其他相关工作。
3、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和学习方法指导,抓好学风建设。
4、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理解学生;经常深入到学生学习、生活、活动场所中去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要特别掌握特殊学生群体的情况,及时帮助解决问题;要加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及时报告和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
5、做好班、团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努力培养一支品学兼优的学生骨干队伍,指导学生干部工作;配合抓好学生党团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积极慎重地做好积极分子的推荐、培养和考察工作;参与组织学生的时事政治学习和团日活动。
6、指导学生广泛开展课外科技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通过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指导学生广泛开展文艺、体育活动,开展大学生社团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7、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探索和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路和办法。
第四章 配备与聘任
第六条 根据辅导员的任职条件,选聘工作由学校人事处负责组织。
第七条 辅导员任期为3年。任期内不得转岗、离岗。
第八条 辅导员按学生总数1:200比例配备。
第九条 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1年兼职辅导员工作。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分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十条 辅导员津贴构成:
辅导员走教师职务系列,取得与相应职称对应的津贴报酬。各院(系)要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一条 辅导员的职称晋升实行单独评审。评审标准单列,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特点,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辅导员可以参加院(系)组织的有关会议。 同时,创造条件,组织辅导员进行社会实践和国内外学习考察。
第十三条 实行辅导员在职学习制度,鼓励和支持工作满3年的专职辅导员在职攻读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硕士、博士学位,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学历、学位层次。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辅导员工作考核制度。辅导员的考核分学年考核和届期考核,学年考核作为届期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全校辅导员的宏观管理、指导、培训、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各分院、系是辅导员的管理主体,负责本单位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培训、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十六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以本办法中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为主要内容,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综合考评。实行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对考核不称职的辅导员即时解聘。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召开一次辅导员工作年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评选和表彰优秀辅导员和学生工作优秀论文。
第十八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存入本人工作业绩档案。辅导员的工作业绩作为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辅导员任职期满且考核达到称职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连任或从事其他工作,具体办法如下:
1、适合并愿意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可以继续留任辅导员。
2、适合并愿意从事党务、行政工作的,经过竞聘可优先安排到领导岗位。
3、适合并愿意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批准,可报考学校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考取后可转为专业教师;或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取得学位后,可转为专业教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