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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鞍山师范学院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修订)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目前国家积极推进的主要助学贷款方式,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就学问题的积极探索和实践,也是目前资助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措施。依据国家各级相关部门关于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将我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如下: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发放,且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并以借款人信用作为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途和贷款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确定贷款额度,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利率和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其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学生和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辽宁省户籍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辽宁省户籍;

2.具有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籍;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与其父母亲户籍(或其法定监护人)均在本市、县、区。

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优抚家庭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二)承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和业务范围

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将全面承办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1.康平县、岫岩县、清原县、新宾县、桓仁县、宽甸县、义县、彰武县、阜蒙县、西丰县、朝阳县、建平县、喀左县、北票市、凌源市、建昌县、昌图县原由省农村信用社承办现由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和省农村信用社共同承办。具体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经办银行。

2.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承办除大连地区和辽宁省农村信用联合社承办以外的其他市、县、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3.大连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

(三)申请办理程序

1.借款人统一向家庭所在地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提交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材料;

2.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审查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资助组织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最后由借款人到承办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3.承办的金融机构受理贷款,对借款人的贷款相关材料进行严格独立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审批贷款。

4.贷款审批通过后,办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交到学校进行电子回执;办理农村信用联合社贷款的借款人将《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单》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回执》交到学校,学校确认盖章后,借款人再将《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回执》交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我校非辽宁省户籍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程序遵照所在户籍省的相关要求执行。